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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燥器企业标准QLA001—2010

作者:空气处理单元总成 时间:2017-12-25

                                                                      Q/LA0012010

汽车空气干燥器企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空气干燥器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空气干燥器(以下简称干燥器)。

2、规范性引用条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105041989  4A分子筛。

3、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产品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3.1.2零件在装配前应清除毛刺,并按规定进行清洗。

3.1.3压铸件不应有气孔、裂纹、疏松、腐蚀等缺陷。

3.1.4外观:干燥器外表面应标志清晰,无明显划痕、油污。

3.2使用要求

3.2.1工作介质

空气

3.2.2温度范围

-40℃~80

3.2.3电加热装置:

额定电压:24V12V

额定功率:100W

3.3性能要求

3.3.1密封性能

在额定工作压力下,密封性指数应不大于10Kpa(密封性指数定义:在单个测试回路中,贮器罐内每立方分米的气体在5min内的气压下降值,以“Kpa”表示)。

3.3.2压力特性

切断压力:810±20Kpa

压 力 降:60-110Kpa

3.3.3耐压性能

1.3Mpa压力试验,应无泄露或异常现象发生。

3.3.4耐高温性能

在环境和介质温度为110℃±2℃条件下,输入800Kpa气压,保持24h,立即按4.2进行密封试验,密封性指数应不大于10Kpa

3.3.5耐低温性能

在环境和介质温度低于-40℃±3℃条件下,输入800Kpa气压,保持24h,立即按4.2进行密封试验,密封性指数应不大于30Kpa

3.3.6耐久性

空气干燥器经5×105次动作后,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和压力特性试验,密封性指数不大于30KPa,切断压力为:810KPa,压力降为:60KPa

试验过程中各运动件不应发生阻滞和卡死现象,任何零部件不应损坏,各连接件不应松动。

3.3.7干燥性能

经空气干燥器干燥后的空气的相对湿度应不大于30%

干燥剂推荐使用φ2~φ2.8的球形3A分子筛,其技术指标应达到:

磨耗率(%)             ≤0.10

静态水吸附(%)         ≥20.5

点接触压碎力(牛顿/颗)  60100

其余指标应达到GB/T10504-1989中一级品的要求。

3.3.8耐电压性能

各互不连接的导电零部件之间及导电零部件对机壳之间应能耐50Hz,实际正弦波形的550V电压历时1min的试验,绝缘不被击穿。在大批连续生产时,允许用电压660V历时1S的试验代替。

3.3.9电加热系统性能

3.3.9.1温控器的接合温度为5℃±5℃,断开温度应不大于20℃,允许通过的电流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

3.3.9.2加热器发热体表面温度达250℃的时间因不超过50S

3.3.10耐振性能

干燥器按频率33Hz,加速度4.4g进行上下4h,左右前后各2h的振动试验和按表1规定的扫频振动试验后,零部件不得有损坏,紧固件不得有松脱的现象。

扫频振动试验条件

产品安装部位

扫频范围(HZ

位移幅值

加速度m/s2

周期(min

扫频次数

发动机外其它部位

17200

1760HZ时,0.35mm

60Hz-200Hz  50m/s2

15

16

 

3.4装车试验

空气干燥器应经过至少5万公里的装车路试,在此过程中应定期(每周一次)检查贮气筒内积水情况。试验过程中不能更换干燥筒且贮气筒内不应出现积水。

4、试验方法

4.1外观质量检验

目测

4.2密封性试验

4.2.1试验装置原理图:见图1

 ZZYL.jpg

 

112—调压阀;  2811—开关;  36101升贮气筒;  479—标准压力表(精度不低于0.4级);  5—试件

                                    图1  试验装置原理图

4.2.2在室温条件下,将空气干燥器安装在专用试验台上,除进气口外,堵住其余出气口,向进气口1口充入压缩空气直至气压表显示800Kpa气压止,保压5min,记录进气口1口的密封性指数,应符合3.3.1的要求。

4.2.3在上述试验台上,打开出气口21口,堵住其余出气的口,向21口充入压缩空气直至气压表显示800Kpa气压止,保压5min,记录出气口21口的密封性指数,应符合3.3.1的要求。

4.3压力特性试验:

4.3.1试验装置原理图(见图1

4.3.2切断压力:关闭开关8,打开开关2,调整调节螺钉,当排气口产生突发性时,记录表7指示的压力值。

4.3.3压力降的调整:通过调整调节螺母,当表7的压力下降至何值时,排气口停止排气,表7的压力再次上升,记录临界状态时表7的读数。

4.3.44.3.24.3.3试验后,切断压力,压力降应符合3.3.2要求。

4.4耐压性能试验

将空气干燥器输入1300Kpa的压缩空气,保压5min,应符合3.3.3要求。

4.5耐高温性能试验

将空气干燥器置于环境和介质温度为110℃±2℃条件下,输入800Kpa气压,保持24h,立即按4.2进行密封性试验,应符合3.3.4要求。

4.6耐低温性能试验

将空气干燥器置于环境和介质低于-40℃±3℃条件下,输入800Kpa气压,保持24h,立即按4.2进行密封性试验,应符合3.3.5要求。

4.7耐久性能试验

4.7.1试验装置原理图见图2

 60.jpg

1—空压机;2—调压阀;3—标准压力表(精度不低于0.4级);4—试件;51升贮气筒;6—节流阀

  图2  试验装置原理图见图

4.7.2在室温下,以(1020)次/min的动作频率进行5×105循环(一次完整的充气、排气为一个循环)后,按4.2进行密封性试验,应符合3.3.6要求,按4.3进行压力特性试验,应符合3.3.6要求。

4.7.3试验中每隔2.5×105次循环,按4.8进行一次干燥性能试验,应符合3.3.7要求(在整个耐久性试验中,允许中途更换两次空气干燥剂和滤网)

4.8干燥性能试验

4.8.1试验装置原理图见图3

 60.jpg

1—空压机;2  9—温度测量计;3  7—湿度测量计;4—试件;5—微调阀;6—气压表; 8—放水阀;1040升贮气筒;11—开关;12—溢流阀

                              图3  试验装置原理图

4.8.2将空气干燥器安装在专用试验台上,使其进、出气口分别连接一个贮气筒,向进气口端贮气筒充气,让气压由0升至800Kpa,在此期间每升高50Kpa,溢流5min后测量一次,分别记录进、出气口的温度和湿度。出气口的空气湿度应符合3.3.7要求。试验应在室温18℃~28℃,进气口的空气湿度大于50%条件下进行。

4.9耐电压性能试验:

产品应能承受耐电压试验而不被击穿,试验时的环境温度在18℃~28℃范围内。试验只对新装配完的各部件处于正常状态的产品进行。

试验时,施加的电压应从不超过试验电压全值的一半开始,然后稳步地或分段地以不超过全值的5%增加至全值。电压自半值增加至全值的时间不少于10S,全值电压试验时间维持1min,然后均匀地将电压下降至零。

试验用变压器的容量不小于0.5KVA

按以上进行后应符合3.3.8要求。

4.10电加热系统性能试验。

4.10.1温控器的接合、断开温度的测试方法可按生产厂技术要求进行,应符合3.3.9.1要求。

4.10.2加热器加热时间试验,在室温18℃~28℃,额定电压24V±0.1V条件下进行测试,应符合3.3.9.2要求(加热器要求12V时,应在额定电压12V±0.1V条件下进行测试)

4.11耐振性能试验

4.11.1将产品固定在振动试验台上并处于正常安装状态,在不工作状态下进行试验,产品正常安装时的上与下定为振动试验时的上下方向。

4.11.2振动试验:频率33HZ±1HZ,加速度4.4g,上下4h,前后左右各2h

4.11.3扫频振动试验:按表1规定的条件进行。

4.11.4振动试验机的振动波形为正弦波,加速度波形失真应不超过25%,测试传感器安装在产品上或安装在产品夹具上。

4.11.5扫频连续进行,频率随时间按指数规律变化。

4.11.6按以上试验后,应符合3.3.10要求。

4.12装车试验

    按本标准3.4规定进行。

5、检验规则

5.1出厂检验

5.1.1产品需经质量检验部门检查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5.1.2外观、压力特性、密封性进行100%检验。

5.1.3温控器的接合、断开温度在装配前进行100%检验。

5.2型式检验

5.2.1型式试验为本标准全部要求,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鉴定时;

——批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结构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正常生产每年进行一次;

——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型式试验要求时。

5.2.2型式检验项目、数量

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为4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样数的10倍。

检验时,若耐压、耐久试验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其余各项不合格,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

6.1标志、标签

产品应在明显位置固定铭牌,其内容包括:

——产品名称及型号;

——出厂日期及编号;

——产品执行标准;

——制造厂名及厂址。

6.2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9969.1的规定。

7 包装、运输及贮存

7.1包装

7.1.1产品进出气口用防尘盖堵住。

7.1.2包装箱应防潮,每箱重量不得大于50kg,外包装应注明产品名称、每箱总质量、生产厂名称及厂址。随机文件有: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

7.2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挤压和碰撞。

7.3贮存

干燥器应贮存在通风干燥周围无腐蚀介质的库房内,产品自出厂之日起,制造厂应保证产品在一年内不发生金属件锈蚀和非金属件的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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